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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翁順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1,534 元(計算式:舊制退休金短缺金額1,712,550 元+伙食津貼970,200元+勞工休息日出勤加班費4,154,304 元+勞工特休未休換算薪資1,104,480 元=7,941,534 元),應徵聲請費3,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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