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勞訴,106,202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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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胡軒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米格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9,960元(1,416,960元+3,000元=1,419,9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29元。
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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