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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葉振威
被 告 林彥希即凱碩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 萬8,414 元及自110 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 萬8,414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受僱於被告,約定工資每月3 萬元,被告於110 年7 月12日無預警歇業,將伊等資遣,並於同日辦理退保,積欠伊110 年6 、7 月工資4 萬2,000 元,資遣費1,750元,應補償防疫假,端午連假費用4,664 元,共計應給付4萬8,414 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 萬8,414 元及自110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當庭撤回,見本院卷第28頁言詞辯論筆錄)。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已提出資遣通知、7 名員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 份為證(見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63號卷第11頁、第41至43頁),且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為爭執,堪認該主張為真實,且工資4萬2,000元、資遣費1,750元之主張,經核亦無不合,新冠疫情期間,請求補償防疫假,端午連假費用4,664元部分,亦尚稱合理,但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並未能說明工資、資遣費及其他費用約定之給付期限,是應認僅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4 萬8,414 元及自110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超過上開範圍之所訴,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屬法院就勞工給付請求所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公司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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