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被上訴人 張沁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屬於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1,9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0 元(4,140+4,500 =8,640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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