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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債 權 人 張耀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6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10年8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債權人之聲請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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