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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14號
債 權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民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㈡繼承系統表,㈢被繼承人陳世民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㈣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其現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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