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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品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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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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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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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3,485元 │110年5月11日至│16.71% │自110年6月12日起至 │
│ │ │110年7月19日止│ │110年7月19日,按年息│
│ │ │ │ │百分之16.71之百分之 │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 │ │ │ │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民│
│ │ │ │ │國110年12月11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之16之百分│
│ │ │ │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10年7月20日起│16% │自民國110年12月12日 │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民國111年3月11日│
│ │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 │ │ │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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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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