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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漢誠
債 務 人 黃良宇
兼法定代理 阮金翠
人
債 務 人 黃湘云
債 務 人 黃信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黃登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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