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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憲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三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三九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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