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司促,18667,202109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67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高慧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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