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司促,19264,2021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

債 權 人 許益智

債 務 人 億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係於民國110年4月6日、110年8月17日提示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不得請求。

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