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司促,19346,2021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46號

債 權 人 李晢豪即馬克會計師事務所

債 務 人 楊佳禎即豪鑫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參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