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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偉豪
債 務 人 孫梅香
一、債務人李偉豪、孫梅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李偉豪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孫梅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3,77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偉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孫梅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偉豪、孫│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73775元 │梅香 │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偉豪、孫│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775元 │梅香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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