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司促,24443,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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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43號

債 權 人 游文在
債 權 人 游許碧鳳
債 權 人 許嘉興
債 權 人 許嘉富
債 權 人 許碧昭
債 權 人 謝淳守
債 權 人 張瓊文
債 權 人 王瑞麟
債 權 人 蔡素琴
債 權 人 何玉蘭
債 權 人 鄭詣穎
債 務 人 蘇文張

債 務 人 蘇鈺心


債 務 人 蘇秋美


債 務 人 蘇吉信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游文在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游許碧鳳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許嘉興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許嘉富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許碧昭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謝淳守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張瓊文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王瑞麟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蔡素琴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何玉蘭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洪金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鄭詣穎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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