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司促,29140,202202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4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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