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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
債 權 人 吉祥機械起重行
法定代理人 王世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瀧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瀧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法定代理人李亨仁已死亡),然債權人110年3月3日陳報狀仍未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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