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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吳家筠(原名:吳素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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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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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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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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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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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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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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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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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汽車1輛(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購買,後於同年8月27日過戶至女兒名下)、遠雄人壽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團體保險僅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除上開遠雄人壽保單外,原名下汽車係以新臺幣(下同)41,800元購入,債務人亦不否認該汽車價值,經本院通知後,已自行繳納到院,與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21,609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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