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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
聲請人即債 陳施秋萍(原名:鍾秋萍、施秋萍)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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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玉燕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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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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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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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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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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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宏泰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務名下位於屏東市○○段地號423號、570號、571號、665號、732號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因判斷無變價實益(說明詳見111年1月21日裁定理由欄),不予處分,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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