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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安柔(原名:林育如,原ID: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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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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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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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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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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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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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有存款及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可支配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1,819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7,698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1,43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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