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4號
聲請人即債 林晉宇(原名:林建成)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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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明燕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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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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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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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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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有玉冠有限公司投資額(新台幣1,000元),本院認無處處變價實益,且經本院調查結果,目前均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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