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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佰智
相 對 人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運送如附表所示貨櫃內之貨物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海商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8年8月14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6日、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1日陸續透過代辦人律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運送契約,約定運送塑膠廢料共計27個貨櫃,然因相對人未能提供受貨人資訊及其他報關結關資訊,致聲請人無法順利結關,貨物至今留置於臺中港及高雄港,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惟相對人仍未提領貨物。
又前揭貨物為塑膠廢料,而相對人迄未支付運費新台幣(下同)1,711,000元,及因貨物滯留港區所生之必要費用2,037,656元,總計3,748,656元,貨物之價值顯已不足抵償上開積欠之費用,為此聲請拍賣貨物,並提出貨櫃交替驗收單、廢料出貨切結書、電子郵件、支票、退票理由單、請款單、發票、存證信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號│貨櫃號碼 │ 貨櫃所在地 │
├──┼──────┼────────────────┤
│ 1 │IAAU0000000 │ 高雄市前鎮區鎮港路18號(高雄港 │
│ │ │ 第二貨櫃中心63號碼頭) │
├──┼──────┼────────────────┤
│ 2 │CAAU0000000 │ 同上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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