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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璋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陳琮裕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珍
王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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