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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薛靖慈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陳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000號0至0樓、0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樓、00號0、0、0、00、00、00樓及00號0樓之0、00號0樓之0、00號0樓之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薛靖慈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6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已清償債權人計新臺幣(下同)95,100元,惟因清算程序中並未製作債權表,聲請人嗣請求本院製作債權表後,已依本院所提供之債權表(如附表所示),按各債權人清償比例,再清償26,665元完畢,爰聲請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7年12月2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聲請人自98年6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98年8月28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聲請人之債權人均未獲清償,本院因認其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6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裁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
(二)又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62號裁定,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收入即可處分所得有623,755 元,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520,776 元,仍有102,999 元之餘額(計算式:623,755-520,766 =102,999)。
而本院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先於聲請前即110年10月7日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債務人於聲請前即110年10月7日清償金額」欄之金額,並經本院發函請各普通債權人確認受償金額及債權表後,又清償如附表「債務人於聲請後即111年7月11日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總金額,則如附表「債務人總計清償金額」欄所示,總清償金額共計121,765元,則各債權人均已受償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之金額等情,均據聲請人提出匯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17頁至第219頁),堪認為真實。
基上,本院依前開證據資料,核算各債權人受償債權數額如附表所示,堪認聲請人清償之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數額,自應予以免責。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新臺幣) 公告之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既得之分配額(102,999元×公告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務人於聲請前即110年10月7日清償金額 (新臺幣) 債務人於聲請後即111年7月11日清償金額(新臺幣) 債務人總計 清償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臺灣土地銀行 98,305元 2.04% 2,106元 1,000元 1,106元 2,106元 無。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78,734元 9.96% 10,254元 16,000元 0元 16,000元 無。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58,812元 3.30% 3,402元 5,000元 0元 5,000元 無。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53,707元 3.20% 3,292元 1,000元 2,292元 3,292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原陳報債權為153,707元。
5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 202,653元 4.21% 4,341元 3,000元 1,341元 4,341元 原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8,393元 0.17% 180元 100元 80元 180元 無。
7 陽信商業銀行 391,159元 8.13% 8,379元 12,000元 0元 12,000元 無。
8 聯邦商業銀行 383,550元 7.98% 8,216元 4,000元 4,216元 8,216元 無。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708,244元 14.73% 15,170元 21,000元 0元 21,000元 遠東銀行原陳報債權為226,443元,友邦信用卡公司陳報債權為481,801元,因友邦公司已將債權讓與遠東銀行,故合併計算 10 凱基商業銀行 202,328元 4.21% 4,334元 2,000元 2,334元 4,334元 原為萬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61,472元 1.28% 1,317元 1,000元 317元 1,317元 無。
1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29,328元 2.69% 2,770元 1,000元 1,770元 2,770元 無。
13 安泰商業銀行 374,913元 7.80% 8,031元 10,000元 0元 10,000元 無。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457,004元 30.30% 31,209元 18,000元 13,209元 31,209元 無。
總計 4,808,602元 100.00% 102,999元 95,100元 26,665元 121,765元 註:上開債權額係依各債權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清算事件所陳報,計算至更生前一日即98年6月29日止之債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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