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簡,147,2021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陳心瑀

陳心姵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
被 告 吳苼蘴

吳宗懋即明亮消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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