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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蔡景全
被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自民國110 年11月2 日下午2 起15分於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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