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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應專
被 上訴人 蘇于芬
訴訟代理人 耿子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于芬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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