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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號
原 告 楊竣吉
被 告 鄭宗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9號),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29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26506369435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原告因被告及詐騙集團之詐騙侵權行為,共受有新臺幣(下同)8 萬9,955 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 萬9,9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援引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96 號卷內之鄭宗庭107 年3 月14日開戶資料及印鑑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原告於刑事案件提供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為證(見卷末光碟內附電子卷證警三卷第18至19頁、第21至22頁、第41至47頁),並提出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28 號刑事判決影本1 份為佐,被告亦經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96 號判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1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該案刑事案卷核閱屬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是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可採。
是以,本件被告提供其所有系爭帳戶幫助詐騙集團之成員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8 萬9,955元之損害之事實,已如前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伊所受之損害8 萬9,955 元,洵屬有據。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0月23日(見簡上附民卷第13頁送達回證)起負遲延責任,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 萬9,9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係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屬民事第二審裁判,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自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
七、本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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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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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竣吉│108年3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楊竣吉│108年3月30日│29,985元│國泰世華商業銀│
│ │ │29日19時│佯稱其網購有問題將被連續扣款│0時13分許 │ │行鳳山分行帳號│
│ │ │54分許 │,須配合取消設定才能解除扣款│ │ │026506369435帳│
│ │ │ │云云,致楊竣吉陷於錯誤,因而│ │ │戶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108年3月30日│29,983元│同上帳戶 │
│ │ │ │ │0時15分許 │ │ │
│ │ │ │ ├──────┼────┼───────┤
│ │ │ │ │108年3月30日│29,985元│同上帳戶 │
│ │ │ │ │0時18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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