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1010,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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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原告與被告何定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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