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李玉枝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多多牙醫診所即陳立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6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