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1044,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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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77 元(計算式:1,765,949 元+14,128元=1,780,0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2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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