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黃穎君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奕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