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1055,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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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施並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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