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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曾雅涓
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10 年度雄司調字第642 號調解事件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7,2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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