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460,2021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洪美麗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10 年度司拍字第6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應予撤銷,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8,475 元(即被告陳報之抵押債權額,含算至民國110年4 月8 日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