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洪信義
被 告 戴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共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查被告之戶籍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而系爭土地則坐落高雄市大社區,均非本院管轄。
又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被告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陳長亨並為移轉登記,侵害原告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權利,請求被告塗銷上開移轉登記,核屬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為請求,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