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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陳依霖
法定代理人 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3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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