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補,969,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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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林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瑞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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