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1172,2023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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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葉誠美
吳秀義
周添得
周吳妙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蔡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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