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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蕙菁、蘇鳳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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