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姚政治
輔 助 人 姚政順
姚正德
訴訟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姚東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姚敏郎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受告知人 姚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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