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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朝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請求剔除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502,2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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