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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曾升堯(原名:曾燊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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