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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王韻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 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又請求被上訴人於高雄市教師產業工會網站、高雄市立大寮國民中學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群組「大寮國中教師同仁版」刊登道歉聲明,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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