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467,202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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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柯克文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邱碧嬌(柯克昌之承受訴訟人)

柯今倩(柯克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柯權洲律師
複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
 │編號│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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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應將座落高雄市三民區│被告邱碧嬌應將座落高雄市│
 │    │澄清段二小段127 地號土地│三民區澄清段二小段127 地│
 │    │(權利全部),及其上同段│號土地(權利全部),及其│
 │    │910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上同段910 建號即門牌號碼│
 │    │三民區義和路61巷6 號建物│高雄市三民區義和路61巷6 │
 │    │(權利全部範圍)之所有權│號建物(權利全部範圍)之│
 │    │,移轉登記予原告。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碧嬌負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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