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513,2022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楊麗卿



訴訟代理人 姜昱全
被 告 楊誠豪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