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蔡易縉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柯權洲律師
被 告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張舒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分別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有和解之望,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