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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誠驥
朱余明珠
朱誠驊
朱蘭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937 元,應繳裁判費為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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