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681,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忠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梅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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