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735,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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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莊箐彤
被 告 陳修安
許雅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正本、原本頁數及段碼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5頁 段碼02至03 (見他三卷影卷節本第82頁至第96頁、偵一卷㈠影卷節本第176頁) (見他三卷影卷節本第82頁至第96頁) 2 第5頁 段碼31 又陳修安於110年11月1日設立冠宙公司 又陳修安於100年11月1日設立冠宙公司 3 第6頁 段碼30至31 因為透過銀行管道匯款給POWER一般需要3個工作天 因為透過銀行管道匯款給POWER8一般需要3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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