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0,訴,829,2022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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